《行政强制法》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与书面审查做了如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百姓所谓的“强拆”即属于该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经法院裁定后,会强制拆迁。拆迁前会通知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