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间接强制的方式,即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加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义务。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影响了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通常所谓“拆迁”即属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