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强制时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包括:(1)陈述、申辩;(2)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要求行政赔偿;(4)要求司法赔偿。
该规定同时强调了行政强制中法定程序的重要意义,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强制,都将面临被撤销或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