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与书面审查做了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申请的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即执行申请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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