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了,但是征收部门始终未落实补偿款。面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笔者为大家浅析这类情况下的权利救济思路。
【案情简介:签完协议只给6000元奖励费?】
家住某市某区某路的周先生拥有土地及房屋,房屋面积为72平方米,系临街门面房,之前出租给某商业银行使用,每年收取不菲的房租,该门面房有着不错的经济收益。
2016年1月23日,当地市政府发布《关于某某道路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通告》称,根据某区道路规划,市政府决定对某某道路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征收。
确定某征收中心为征收主体。周先生的房屋在上述道路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内,即周先生系上述道路建设工程的被征收户。
周先生积极配合上述道路建设工程的征收工作,于2016年3月3日就与征收中心签订了《征迁协议书》。同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但征收中心并未履行《征迁协议书》约定的对周先生的补偿安置。周先生除了获得6000元搬迁奖励款之外,并未得到任何其他补偿安置。
在签订上述《征迁协议书》后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征收方一直未给予周先生补偿安置,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周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周先生对征收中心提起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履行征迁协议之诉,为维护自身征迁利益启动了司法程序。
【律师解析:被征收人主体资格最关键】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周先生是否具有被征收人资格和征收中心是否负有补偿安置职责,律师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一、周先生是否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征收中心主张周先生并非房屋产权人,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征迁协议,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周先生虽然未办下房产证,但长期居住并将门面房出租给某商业银行使用,其向法院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涉案房屋是周先生的安置房,并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另外,多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调查确认,完全可以证明周先生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涉案房屋虽然没有不动产权证,但是在征收过程中,未登记的权属有专门的规定,征收中心以此确定周先生不具有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违反了法律法规。
二、征收中心是涉案道路施工项目的征收主体,负有对周先生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不得向实施具体工作的临时机构转嫁责任。
本案第三人为城南片区指挥部,其是实施具体工作的临时机构。但征收中心想通过转嫁责任于临时机构而不继续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显然不能成立。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遇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补偿款迟迟未落实的情况,即便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产权证件,征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也不能以此拒绝履行,而应负有主动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是我们获取补偿安置的基础前提,面临纠纷是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必要时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刘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