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一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的村民安置房逾期多年未能交付,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在与安置楼盘仅一街之隔的农田上搭建彩钢板结构的“集装箱房”,逐渐形成了一片棚户区。回迁楼无法按期入住,责任自然应由当地政府承担,但村民自建“集装箱房”的行为法律又会如何评价呢?
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本案是典型的由地方政府主导并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如今征收补偿在“最后一公里”上出了问题,回迁楼能看不能住,无论这里面有多少复杂的背景状况和“情势变更”,地方政府显然必须负起责任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本案中的情形即可适用上述规定,被拆迁村民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限期解决安置房的入住问题,而不是以各种困难、理由继续拖延下去。
但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村民自建“集装箱房”居住的行为法律又会怎样评价呢?事实上,这类彩钢板结构房屋属于典型的临时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建设这类建筑需要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将涉嫌违建。而若“集装箱房”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仍为农田(即耕地),则建设行为更可能涉嫌土地违法。
需要强调的一个重要认知是,“没房住”绝不是违法建设的理由。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即便安置楼盘因故不能按期交付,征收方仍有义务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基本居住需求,而不能任由其居住在自行搭建的“集装箱房”里而不管不顾。
征收方所提供的双倍的过渡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就是用来解决此期间被拆迁村民的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依法任选其一解决暂时的居住问题。而这笔“过渡安置费”绝非让村民自行盖房子的费用。
从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集装箱房”冬天冷夏天热,顶板会被大风吹飞,下雨天周边难以下脚,更存在严重的用电、消防安全隐患。故此,当地政府确定的“争取尽快让群众搬离集中箱房”的工作方案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村民的是,解决征收补偿纠纷一定要以法律为行为底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补偿、居住权益,尽量不要将自己的居住安全陷于危险境地,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当然,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亦相信征收补偿协议将很快得到较为圆满的履行,村民们都能搬进宽敞明亮而又安全舒适的安置楼房,开始拆迁后崭新的生活。(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