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始终是农民朋友关注的重点。在《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之下,究竟怎样退出,能给多少补偿,补偿会不会给得特别低就成为了农民们最关心的事情。近日,河南新乡一些县相继出台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对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问题给出了初步的答案。
【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房、地都要给钱】
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指出,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整宗自愿退出的,实行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参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格计算,房屋状况良好的由双方协商补偿或第三方评估补偿标准。
也就是说,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征地拆迁中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由“地钱”和“房钱”两部分组成。
“地钱”参照当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房钱”则经协商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得出具体数额。应该讲,这一补偿标准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文件中同时指出,对未整宗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不进行补偿,但退出面积超过167㎡,可实行有偿退出。此即针对历史遗留原因、继承等形成的“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情形的规定,自愿退出超占部分面积超过167平方米的,政策上持鼓励态度,可给予补偿。
总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应当大致于征地补偿近似,明显偏低的补偿是非正常现象,村民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自愿有偿退出程序】1
农业农村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第40问中指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步骤主要包括:
1. 农户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占用宅基地的使用者向村集体提交书面申请;
2. 由村集体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调查、审核;
3. 就补偿数额、项目进行协商,或者申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4. 宅基地使用者与村集体签订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
5. 村集体依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期限支付补偿款;
6. 腾退房屋并将宅基地交出。
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上述5和6两步的顺序不应颠倒,“先补偿,后搬迁”的农村征地补偿原则理应得到参照适用。
我们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要严格区分“自愿有偿退出”和“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若村委会意图通过民事诉讼起诉村民腾房交地的,村民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有偿退出”之灵魂就在于“自愿”而非强制,这是其与合法征收项目的最大区别。从支持改革举措,逐步调整农村宅基地乱象,珍惜土地资源的角度出发,大家应当参与并支持改革,但“试点”的价值就在于“试错”,发生争议纠纷都实属正常,大家对此也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