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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并且造成财物损失,责任由谁付?

摘要: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在未对被征收人予以合理补偿,也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明身份人员就对被征收房屋予以拆除。这种情况下,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呢?本文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
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并且造成财物损失,责任由谁付?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在未对被征收人予以合理补偿,也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明身份人员就对被征收房屋予以拆除。这种情况下,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呢?本文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例,为您浅析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家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某村的程女士拥有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117平方米,因武汉市该区所在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程女士的上述房屋。

20191118日上午10时左右,程女士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程女士在房屋未被拆毁之前,还仍在与拆迁公司积极交涉协商补偿问题,因为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程女士无奈之下只能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经过两位律师的指导,推定涉案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程女士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最终,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20916日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找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此外,武政办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武政2009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区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武汉市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就案件具体情况,律师依次作出如下分析和论证。

首先,本案被拆除房屋位于某区某村,根据《XXXXXX村综合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和《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相关内容,本案房屋所涉土地在该拟征地公告红线范围内,属于XX村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区政府是该XX村综合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

其次,程女士的房屋被拆除时,区政府没有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相关单位亦未与程女士就房屋拆迁达成补偿协议。故即使区政府没有具体实施或组织实施本案被诉房屋拆除行为,但作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相关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

因此,区政府关于该拆除行为系村集体自行组织,相关法律责任由村集体自行承担的辩解不能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程女士未提供产权凭证,据此否认程女士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在明律师对此据理力争,指出程女士虽未能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或建房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但其提供的《风光村房屋、人口信息确认书》《房屋产权、面积等信息表》能够初步证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房屋拆除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故其依法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该观点也被法院认可。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多依据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全面查阅这些规定对锁定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而言十分必要。特别是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瑕疵、缺陷的房屋,更要争取将其保住,这样对被拆迁人的依法权利救济更为有利。(刘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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