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宋晓峰律师<...>、张琨律师代理的苏州顾先生、成女士与姑苏区人民政府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苏05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确认姑苏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2、姑苏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某区43幢104室交付原告;3、姑苏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5万元。特此公告!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