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此次制定的标准指引适用于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工作。《标准指引》的内容亮点颇多。下面,在明律师就带您看一看,新制定的《标准指引》,将如何给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及有力支撑。
【为何要制定征地信息公开标准指引?】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发挥基层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这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中要认真参照执行《标准指引》。
【确定公开目录,明确公开标准】
本次发布的《标准指引》,按照征地管理和报批流程划分公开事项,包括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4个一级公开事项。
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拟征收土地告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听证、征地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等10个二级公开事项。
每一事项都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的标准规范。除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外,还设置了可选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广大农民朋友可以通过查阅《标准指引》,了解各种应当公开的征地事项种类。
【行政机关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
《标准指引》要求,征收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一级公开事项和10个二级公开事项政府信息生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明确公开有关规定要求。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农民朋友可以根据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查阅每一项具体信息的公开渠道,通过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等渠道获取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阅、下载。
【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切实维护知情权、表达权】
《标准指引》特别增设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范围的有关规定。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创新公众参与形式,扩大政民互动交流。
在制定政策时,可通过增加公众列席相关会议、政府开放日、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访谈等互动方式,与公众深入交流,倾听呼声,回答关心的问题,使公众更加了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规定。
另外,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应将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以往的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与《标准指引》不一致的,将以《标准指引》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对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对于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促进土地征收顺利实施,为各项建设提供合理用地保障;对于全面加强征地管理,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征收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明律师将与广大农民朋友一起,在政务公开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权益更有保障的光明大道上携手同行。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