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的,政府对房屋的征收,其目的也是为了取得建设需要的土地,被征收人在获取所居住的房屋时,所付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占房屋价格构成的大部分,因此,征收补偿除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外,应该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利益损失进行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也指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闫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