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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主体不明推定征收方担责,你必须符合这两点才能开始推定!

摘要:导读:违法强拆实施主体能够推定,这是很多被征收人都已经知道的维护合法权益新突破。
拆迁主体不明推定征收方担责,你必须符合这两点才能开始推定!

导读:违法拆迁实施主体能够推定,这是很多被征收人都已经知道的维权新突破。本文,看在明律师杨海军代理的一起案件,在明律师为你解析对拆迁主体推定的理解和适用的最现实问题。


案件背景:突入其来的违法拆迁


当事人是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某村的村民。2003年8月23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窑地协议》,承包期10年。因为此承包地绝大部分是垃圾场,改造难度大,2004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承包期延长为30年。当事人全家投入大量资金对承包的垃圾场地进行清理、填平、改造,在上面建起了养殖场,种上了果树。前几年因为环保原因,养殖场处于搁置状态。


2018年3月30日当地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用挖掘机强行拆除养殖场内的圈舍、仓库等建筑物,强制清理了涉案土地上种植的各种果树。当地的牧野电视台还对此进行了新闻报道。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上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海军律师代理此案。


拆迁主体不明推定征收方担责,你必须符合这两点才能开始推定!


律师代理:拆迁主体推定下的两手准备


由于当地政府没有给出过任何书面的拆除通知,拆迁当天委托人又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带离现场,也没有现场的视频、照片能证明谁是拆迁的直接组织者。只能依据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证明市政府安排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以及牧野电视台的新闻报道和当地政府网站上的有关内容,证明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拆除。


在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区政府对此事矢口否认,竟然说这个拆除的事根本没听说过,更没有组织人员去拆。一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是区政府拆迁为由裁定驳回了委托人的起诉。


在明律师于是指导委托人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省高院认为,涉案土地在有关项目的征地批复范围内,区政府是实施主体,在无相反证据或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区政府应对涉案房屋被拆除承担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针对此案,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自2018年1月许水云案裁判作出以来,征收领域的拆迁主体确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一般情况下,由被征收人通过拍照、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举证证明拆迁行为的组织实施单位。若被征收人无法直接证明,则一般通过拨打110报警进而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拆迁实施者的途径来获知拆迁行为实施主体(常见的情况是公安机关经调查表示“房屋被拆除是当地区县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若公安机关选择消极不作为,被征收人则会提起诉讼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是一般的维权路数,适用的时间应不少于10年。


二是综合最近两年以内的司法裁判,适用所谓“拆迁主体推定”。即被征收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拆迁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据一定的裁判原则和生活经验对拆迁行为实施主体进行推定,若征收方拿不出相反证据证明拆迁行为实施者另有其人,则须承担拆迁违法的不利后果。而要采取这一推定方式,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拆除房屋在涉案征收、改造项目的红线范围内,且涉案征收、改造项目确系由地方政府主导、负责;二是被征收人仍然要提供现场照片、视频等初步证据证明拆迁发生的过程中有政府组织参与的“高度盖然性”,或者有当地媒体新闻报道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支持。故此,“空手套白狼”指责政府拆迁了自己的房屋是不行的,一定要有起码的证据去证实你的推定才可以。


基于此,在明拆迁律师的建议是,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牢固树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取证意识,在拆迁、逼迁来袭时坚决采取各种可行的手段进行取证,如利用停放在拆迁现场对面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能够随时放飞并遥控操作的无人航拍器等高科技手段拍摄一个较为清晰、全面的拆迁过程。而决不可因为能够推定了就认为自己无需费心取证。事实是,自行取证是推定的基础,推定只是对自行取证遇到困难、不足时的补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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