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做了规定,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否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扩大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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