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理解本条需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是很少的,不能成为常规化的判决形式。只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才是无效,重大与明显需同时具备;其二,行政行为无效是自始无效,无需法院作出无效判断后才没有效力。当事人可以不受行政行为的约束;其三,行政行为无效属于实体法规则,该无效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只有本次修法颁布施行后发生的行政行为,才能适用无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