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三十七)

摘要:新行诉法第七十八条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征地拆迁维护合法权益直接相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三十七)

新行诉法第七十八条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征地拆迁维权直接相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2015年4月27日对外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基于此,在征地拆迁纠纷中普遍存在的对协议履行提起的诉讼,已确定为行政诉讼性质,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过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类纠纷的情形将不再出现。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