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乐山聂女士诉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上诉一案,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川11行终124号《行政判决书书》,认定上诉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原审判决撤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结果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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