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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四十一)

摘要: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四十一)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不同。第八十三条对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作了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审限经批准可以延长。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是固定的,不能延长。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45日内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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