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孟登高律师代理的福建省古田县凯旋养猪专业合作社诉古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一案,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闽01行初22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作出《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附件中关于拆除原告养猪场的内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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