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襄阳市曾先生复议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鄂土资复[2018]42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