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勇进律师代理的王某诉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人民政府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民终2147号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4民终2147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2017年2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监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