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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一步骤,下了征收补偿决定,你也无权拆迁我的房屋!

摘要:导读:众所周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对被征收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没有这一步骤,下了征收补偿决定,你也无权拆迁我的房屋!

导读:众所周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对被征收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实践中,我们也将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视为维权的最关键时间节点,反复告诫广大被征收人要提防其背后埋伏着的“司法拆迁”大棒。那么,下了征收补偿决定,法院的司法拆迁令就会无法阻挡地落在被征收人头上吗?答案是否定的!


《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是对这一拆迁房屋最后阶段的法律规定。其中的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征收方申请司法拆迁有了第一个必须遵守的规矩:救济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言,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这一规定是为了杜绝征收行为久拖不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里出现了在明律师曾在拆除违建程序中反复提及的“催告程序”。据此可知,“无催告,不拆房”,无论房屋是合法还是违法。催告的具体要求,我们可以参照《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本身是一种通知行为,并不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产生实际影响的是之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故这一步骤本身是不可诉的。但若欠缺这一环节,则构成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就不会裁定准许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行政强制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也就是说,催告书是要经由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审查的。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司法拆迁的审查以书面的形式审查为主,但相关司法解释也为开启实质性审查提供了依据。通过以上两个小点我们不难看出,即使事情真的进展到了这一阶段,被征收人仍存在一些可供利用的维权抓手,仍有可能通过依法维权暂时阻滞司法拆迁的步伐,进而为自己提升补偿数额赢得宝贵的空间。故此,即使征收补偿决定6个月的起诉期限已过,被征收人仍不可轻易放弃自己正当、合法的补偿诉求,仍可以积极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自然,在明拆迁律师还是希望大家能在6个月的期限内及时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寻求救济,这要比对着强制执行程序“使劲”有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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