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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棚户区改造没叫停,货币化安置没取消!

摘要:导读:自今年夏天以来,多年来轰轰烈烈开展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叫停”,棚改中的货币化安置“被取消”等传闻甚嚣尘上,广大被征收人也难免受到这些风声的影响,变得有些摸不着头脑。
国务院常务会议:棚户区改造没叫停,货币化安置没取消!

导读:自今年夏天以来,多年来轰轰烈烈开展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叫停”,棚改中的货币化安置“被取消”等传闻甚嚣尘上,广大被征收人也难免受到这些风声的影响,变得有些摸不着头脑。在明律师曾在此前多次强调,在当前的客观形势下,棚户区改造工作仍然势在必行。老百姓继续对其予以高度关注,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与知识储备以积极配合与应对,仍是征收维权领域的首要课题。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会议精神一:棚户区改造不会被叫停


会议指出,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些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棚改工作,累计已有1亿多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今年1—9月全国棚改已开工534万套、占全年任务的92%以上,对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补上发展短板、扩大有效需求等发挥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体现住房居住属性,一是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新的三年棚改计划,督促各地加快开工进度,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分配公平,确保按时完成全年棚改任务……


根据此前公布的新的“三年棚改计划”,2018-2020年将会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总数较之前的三年略有放缓,但仍明显居于高位。正如在明律师在《4口人住10平米,筒子楼林立,棚户区改造为何盼不来?》一文中所指出的,历史的欠账所带来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要扭转的时候。棚改首先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长年居住于城市棚户区中老百姓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唯一希望。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给广大棚户区居民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暂时没轮上的,也仍然有希望轮上。


会议精神二: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会议指出,要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坚持将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作为改造重点。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这段表述有3个要点值得关注:


其一,棚改的范围将进一步得到严格控制,即限定在“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这一范围内,而实践中“城边村”“城郊村”甚至是一些乡、镇的宅基地上独栋住宅都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这明显是与政策的大方向不相符合的。一旦出现这一情况,被征收人要及时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坚决捍卫自身的财产权益。


其二,棚改货币化政策系“调整完善”,而非被叫停、取消。考虑到棚改“发展工程”的重要属性,在条件适宜的地方仍将继续施行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即给予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以额外的奖励金或其他激励政策。一些地方推行的“购房券”方式也起到了类似的作用。毕竟,时下许多三、四线城市的房价仍是很低的,货币化安置的优势仍然客观存在。


其三,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决不等于取消货币化安置方式。即使在一些房价上涨压力大的新一线或二线城市,政策调整也仅限于取消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各种奖励、激励政策,而决不会取消货币补偿安置这一法定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政策性文件均无权剥夺。自然,在当下大多数被征收人希望获得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情形下,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这一调整无疑是积极的一面大于消极的一面的。“居者有其屋”,对于棚改而言,是比盲目追求“发展”更重要的事情。


会议精神三: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指出,各地要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2019年度棚改任务。保持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不降低,有序加大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力度。对新开工棚改项目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棚改建设用地在新增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通过拆旧建新、改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众早日住进新居。


棚户区改造中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多年的实践中出现了很大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市场主体的话语权过高,而该主导的一方却并没有真正去负起责任来。在明律师代理的一些案件中,地方政府甚至在违法拆迁行为发生后当起了缩头乌龟,而将开发商推到了前台为其“背黑锅”,这无疑是令人唏嘘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此番再次强调严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对590号令在棚改项目中权威性的再次重申,即任何以棚改名义实施的征收项目,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590号令所规定的程序步骤,落实被征收人在各个阶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救济权。在违法、侵权的状态下“提速”,从来都是不被中央所允许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维权各环节步骤的理解、掌握,仍是大家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内需要下大力气努力的事情。在明律师也将竭尽所能,为广大棚户区居民早日走出棚户服好务、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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