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其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土地管理法》中对征收补偿的规定并不具体,也不全面。因此,最高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城中村,或者棚改等处于城市规划区中的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可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这就对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做了补充。除此之外,各地方还要依据地方的市场环境及其政策,适用地方的征收拆迁政策及方案,全方位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下面在明律师来为您具体分析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规定。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在这里实践中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有些地方的补偿按照面积补,有些地方又按人头补。那到底是按人头补,还是按面积补合理呢?当然,从征收方的角度来说,征收方肯定是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补偿。至于是否合法,能含糊带过的,征收方绝不会细说。因此,被拆迁人自己要知道合法的补偿方式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那从法律上来说,到底是按人头补还是按面积补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这一块是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的。而村集体具体要怎么使用这笔土地补偿费,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是会直接分配给被征收农民个人了。但这里的分配方式并不是说按人头来分配。具体说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修建或种植的所有者所有,和户口、人头并没有关系;再说安置补助费,法律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所以,总的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的,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状况的补偿安置政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以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补偿中低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享优惠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按户口人数的计算。
二、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如果依照上述的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所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费用问题,对于具体的补偿的数额问题交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规定。就会有被征收人问起,如何知道本省的补偿标准呢?被征收人可以登录省级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然后点开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本省的征收补偿标准,信息公开里的补偿标准,是对于被征收人可以参考的最低的补偿标准,如果发现自己的补偿低于补偿标准,及时联系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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