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必经步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如何作出答复?
(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也没有通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这是实践中被征收人的重要维权手段之一。有时仅仅是这样一个诉讼,就有可能对地方政府部门施加一定的影响,为补偿纠纷的解决创造条件。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情况下的处理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项信息,涉及了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隐私,此时有些行政机关可能会直接不予公开,甚至还有些行政机关会要求申请人自己去征求意见,对待行政机关的这两种做法,申请人可通过复议或诉讼进行维权。一方面可以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也就是说,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既是行政机关自身的义务,也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前置程序。
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不予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公开。
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应保留相关申请证据。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为例,应当保存好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以及邮件妥投记录等复印件。因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过答复期限未予答复,申请人通过复议或诉讼方式进行救济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过申请。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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