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征收拆迁期间,超建、扩建、改建的房屋都不会给与补偿。
另外,《条例》还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该条规定的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当然,上述规定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而
在集体土地上,最高司法解释有规定,在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大都是城中村、棚户区这一类的),参照国有土地上补偿标准进行。也就是也依据《条例》的规定。
除了这部分的规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东西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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