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很多企业都是通过与村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农村土地上建设厂房。现在,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需求的增长,政府又以企业违法占地为由,由国土部门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违法占地进行罚款,并要求企业限期自行拆除厂房,退还占用的土地。而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很多企业主认为只需要交了罚款就行,以后就是合法用地,对这份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谁知,之后法院向企业做出一纸裁定,准予执行国土局的处罚决定,这时企业才知道国土局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企业拆除厂房并退还土地。一般来说,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那么,企业主接到法院的执行裁定后,就真的束手无策,毫无办法吗?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两类,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自行实施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非诉行政执行,上述企业主就是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马上就要被强制执行,而直接起诉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一、向法院提起申诉程序。
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针对准予执行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因此,企业主可以收集证据材料,证明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的地方,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是否认定清楚,是否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是否有送达程序等。企业主再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申诉程序,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案件检察监督程序。
根据2016年4月15日生效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裁定有违法情况的,可以通过向同级人民法院作出《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提起检察建议。企业主在法院已经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形式,寻求法律救济。
虽然法律针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给予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但由于向法院提起申诉及向检察院申请行政案件监督,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证据及理由,很难得到支持。“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此提醒各位业主,针对国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切不可以为交了罚款就万事大吉,而要积极行使自己的复议、诉讼权利,不然之后的维权路会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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