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未征收,就出让?
五原告共同诉称,其合法房屋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获知了涉案土地出让批复。被告国土局于2014年7月向徐州市某公司做出的批复中将包括五原告房屋在内的土地出让,作为商住用地。而五原告认为涉案土地并未合法征收完成,被告作出的这一批复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对该批复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8年徐州市土地管理局因某厂房用地需要,分别对该村部分土地实施了征用。被告称五原告的房屋占用的土地均在上述征用范围内,但却不能提供征地红线图及四至范围。且当时的《征用土地批准通知书》同样不能证明五原告的房屋占用的土地均在征地批准的范围内。另根据邳州市人民政府对五原告申请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通知书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原告所在地块的征收项目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授权,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可知,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五原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被依法征用。法院同时认为,即便该土地已被征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在相关部门并未给予五原告相应补偿的情况下,被告径行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并向第三人作出涉案批复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出让批复,五原告赢得胜诉。
本案的胜诉再次体现了专业维权律师提供“一揽子”维权服务的价值——胜诉的重要依据,是此前委托人在律师指导下发动的行政处理申请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正是在这些法律步骤的有力铺垫下,才为确认涉案土地并未依法征收完成这一关键事实提供了依据。这也再次有力的证明了聘请专业维权律师代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必要性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