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该条例的意思是说被拆迁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被拆迁人有是选择权利的。
而在实践中,很多地方要么只有货币补偿,要么只有产权置换补偿,这都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可以可以据此复议、诉讼。
另外,有的地方也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不是法定形式,可根据各地方具体的征收拆迁政策适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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