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严格禁止非法、暴力拆迁。
这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政府采用暴力、非法的手段措施拆迁房屋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据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但是,在法律上,也存在一种合法的拆迁方式,即:
《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拆迁。即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不复议、不诉讼、不搬迁的话,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拆迁。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行为可以由法院执行,也可以由法院委托给有执行权的行政单位执行。在实践中,法院大都会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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