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对此,就这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直接作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且值得注意的是:空地、院落的面积拆迁补偿也应依据“市场价”为标准补偿。
所谓“市场价”,是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换句话说,空地、院落的拆迁补偿标准应适用征收决定下发当时,周围的房屋市场价。被征收人在参照周围市场的价格对空地、院落的面积进行评估,从而能得到空地、院落的补偿价格。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免费咨询电话:
拆迁律师:400-1835-600
北京拆迁律师:400-183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