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的权利救济绝非“一诉定乾坤”,而往往需要多个连续动作紧密衔接,才能全面保障被征收人的完整补偿安置权益。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陈丽芳律师就将“连环诉讼”运用到了极致,通过撤销补偿安置协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要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等三个行政诉讼,一步步实现了被征收人被遗漏安置权益的回归。
赵女士、李先生二人是浙江省xx市人,生有一女儿,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xx市某村。
2017年12月,两位当事人的房屋所在地被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但是因为两位当事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人是赵女士的父亲,因此组织实施征收改造项目的某街道办事处便与赵女士的父亲签订了一份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
空白协议签订后,赵女士多次向征收实施部门声明、反映房屋的归属情况,但是征收实施部门并未详细调查。
2019年4月1日,赵女士的父亲收到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搬离腾空房屋通知书》,通知书中所涉及的房屋正是赵女士的父亲通过分家书分给赵女士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屋。
在自身权益即将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赵女士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经过多方比较衡量,委托了在当地代理过大量案件的陈丽芳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陈丽芳律师临危受命,经过调查和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得知赵女士的房屋产权证书上所写产权人是赵女士的父亲,更不利的是赵女士的父亲此前已经与拆迁方签订了《同意房屋腾空拆除单》。
但陈丽芳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办案经验,了解到街道办作出的这份《限期搬离腾空房屋通知书》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立即指导当事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搬离腾空房屋通知书》。
然而就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过程中,2019年5月10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赵女士夫妻二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房屋内物品被损毁,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9年5月29日,区政府终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街道办的《限期搬离腾空房屋通知书》违法。
然而此时赵女士夫妻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赵女士的父亲依然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赵女士失去了房屋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安置。
陈丽芳律师通过与赵女士的沟通不断发掘证据,发现赵女士的父亲曾写过分家书,确定将此处房屋分给了赵女士,并且赵女士也拿出了当年建设房屋时的协议与结款凭证,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建设人与合法所有权人,并且赵女士夫妻长年居住于此。
拆迁律师认为,虽然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赵女士的父亲,但是该房屋为赵女士夫妻所建,其后二人又一直在此居住,并且有分家书为证,赵女士夫妻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该房屋的征收拆迁与赵女士夫妻有利害关系,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赵女士夫妻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于是陈丽芳律师首先针对赵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提起了诉讼。陈丽芳律师认为行政强制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而街道办事处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理应被判决违法。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行终58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审xx市法院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街道办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涉案强拆行为最终被确认违法。
随后陈丽芳律师又指导当事人提起补偿安置协议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街道办与赵女士父亲签订的空白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9月8日,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行终60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街道办在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即与就房屋权属与他人存在争议的赵女士父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明显不当,判决驳回了街道办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撤销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的判决。至此,赵女士父亲所签的补偿安置协议被撤销,赵女士夫妻就此赢得了申请补偿安置的有利位置。
此时我们不难发现,赵女士夫妻的主要诉求绝非获取被强拆房屋的行政赔偿,而是要作为被安置人员获取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全部安置权益。
故此,陈丽芳律师最后指导当事人提起要求街道办事处对赵女士一家三口进行安置补偿的诉讼。
鉴于此前所签的补偿安置协议已被依法撤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也已被确认违法,市法院作出(2018)浙0781行初6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赵女士一家三口作出拆迁补偿安置。
到这里,赵女士一家三口的补偿主体资格问题渐渐明晰,其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行为的不利影响也基本消解,陈丽芳律师将继续帮助她们一家争取真正全面、公平的补偿安置。
聂荣律师团队的陈丽芳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家庭成员内部的分家书等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我们的财产权利,权属登记的瑕疵更可能使自身的补偿安置权益在拆迁到来时遭受侵害。特别是对于女性村民,更要对这类风险提高警惕,及时完成确权登记以“排雷”,保障在征拆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