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律师、张明亮律师代理的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郴王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新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71元,由原告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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