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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政府就能直接动手拆房吗?

摘要:导读:轰动征地拆迁领域的“许某某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的有些重要情节,可谓令人匪夷所思。譬如在这起案件中居于重要核心地位的“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签了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政府就能直接动手拆房吗?

导读:轰动征地拆迁领域的“许某某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的有些重要情节,可谓令人匪夷所思。譬如在这起案件中居于重要核心地位的“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行政机关似乎忘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行为基本原则,将自己等同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平头百姓看待了……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为大家浅析这起保护产权典型案例中的三大关键事实,来看看政府是如何违法行政直至为自己领取了最高院的这样一份判决的。


关键事实一:合法建筑作为违建认定?实为博弈筹码


在这起案件中,许水云一家的门面房屋在2014年征收项目刚刚启动时一度被区政府认定为违建,并收到了当地国土局、城管执法局等多部门联合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是问题在于,涉案房屋虽然没有房产证,但确系历史遗留原因产生的合法建筑,其建造于1990年以前。而在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中,当地政府又将涉案房屋所涉面积认定为合法,但前提条件是要求许水云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就按违建论处。无疑,对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违建这一严肃的产权法律问题区政府在认定上并不严谨,而是将其作为了要求许家尽快搬迁的筹码、条件,而这必然是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的。


关键事实二: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没这一说


在本案中,与许水云一家同在涉案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另一位当事人与项目工程指挥部签订了所谓“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后其房屋遭到拆迁。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审理中,认为这一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系被征收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也不构成征收决定违法的事由。而区政府的答辩意见也很清楚,即涉案项目是当地重大民生工程,耽搁不得,政府已经履行了作出征收决定的各项法定程序,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本身并无不妥,不导致征收决定的违法。


问题在于,我们翻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也找不出关于“先行搬迁拆除协议”的任何依据。也就是说,根据这一协议“拆了再说”,甚至在房屋征收决定都尚未作出并公告的情况下就动手拆房,是明显任性的违法征收行为,而绝非什么“当事人意思自治”。故浙江省高院在审理涉案被征收人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中明确指出,签订先行搬迁拆除协议这一方式拆除房屋后,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金华中院的一审认定存在错误。据此,浙江高院已于2015年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关键事实三:误拆


直至最高院的再审开庭中,被告区政府仍然坚称涉案房屋系被拆迁公司“误拆”,而并非政府下达的拆除房屋指示。然而这一无力的辩驳直接遭到了最高院判决的驳斥: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拆迁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此,在征地拆迁领域频频被地方政府拿出来当挡箭牌、说辞的“误拆”之说被最高院的司法裁判彻底摧毁。正如被征收人在接受央视《新闻1+1》栏目采访时所言,拆迁是指挥部拆的,指挥部后面就是政府。这一朴素的理解被拆迁现场的诸多照片加以证实,即使拆迁公司主动站出来替政府“顶罪”,也不会影响法院对事实的正确认定。


总之,“误拆”一说,基本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被征收人只需在拆迁发生时加强证据的收集、固定,就有望戳破这一征收方惯用的谎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起案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当地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对《条例》所规定的征收程序的随意改变,直至发生了“先拆房后决定”的明显程序违法,这是为行政法治所不容的。而对于上述3个关键事实,被征收人则可以对照一下自己正在面临的征收项目,看看是否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和问题。如果出现了,那么涉案项目存在违法征收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被征收人就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坚定不移的保障自己的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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