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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摘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鱼峰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被征收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意见反馈方式


(一)    登录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x.xinhuanet.com/wq/lzyfq),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a3802163@163.com。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柳州市鱼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大楼 邮编:545005),并在信封上注明“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   反馈期限


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天,自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


附件:《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1月29日


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实施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通知》、《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洛维路北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


第二条 征收范围:柳规函〔2014〕30号《柳州市规划局关于提供洛维路北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规划意见的复函》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征收当事人


⒈征收主体: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⒉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⒊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鱼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⒋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 产权调换


第九条 安置房源位于:1.洛维路南侧“碧芙蓉小区”、2.南环路66号“南环小苑”。


具体房型、建筑面积等具体资料,在实施过程中另行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的选择以先签先选,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1.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3.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4.按1、2或3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同一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四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3‰每平方米每月确定,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2.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建筑面积、分类评估价格的3‰支付。


①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所调换房屋公告交房之日后,再另外支付三个月。


3.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按60平方米支付。


(二)搬迁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2元/㎡支付(住宅最低计算面积按60平方米支付);实行产权调换并需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两次搬迁费。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被选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整体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跨学区交通补贴


因房屋搬迁搬家迁移,被征收人子女跨学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一次性给予小学跨学区交通补贴500元/人、中学跨学区交通补贴1000元/人。


第十七条 办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新增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100元/本、《土地使用证》100元/本。


笫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支付70元/㎡的专项维修资金。


笫十九条 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⒈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


(三)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⒈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⒉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⒊烈属、伤残军人。


(四)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奖励和第(三)款的补助。


五 其 他


笫二十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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