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丁汉忠故意杀人一案代为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丁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2013年9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丁家山村村委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丁汉忠居住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因此诱发的冲突中,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黄中太、黄国厚死亡……
▲ 来源:山东高法
备受各界瞩目,在征地拆迁领域影响重大的山东潍坊农民丁汉忠抗拆致死一案,随着2018年1月11日山东高院的终审判决而在法律意义上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论。抛开丁汉忠是否是“抗拆英雄”这样的将法律、道德、社会矛盾等诸多因素混杂在一起不加分辨的争议,在明律师还是想就这一终审判决结果所反映、暴露的法律问题做一点简单的梳理和思考:
其一,丁汉忠实施的行为依照《刑法》的标准和规定不构成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或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面对暴力拆迁、逼迁究竟怎样做才可能算得上是正当防卫,在明律师在《丁汉忠抗拆迁致2人死亡案重审开庭——拆迁维权中如何“正当防卫”?》(☜点击蓝字阅读)已作了详尽论述,兹不赘述。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必须的。故此,任何对这一终审判决结果的质疑,都应当建立在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支持的基础之上。在明律师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客观、理性的看待这一判决结果,在没有新的证据支持这一判决结果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仅仅因为愤怒、立场的问题而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误解。
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我们的建议只有一点:自力“防卫”,在对待违法拆迁、逼迁的场景下,能不用尽量不用。因为这里的“度”,实在难以把握,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征收人难以承受的,也是较征收补偿争议而更为严重、难以挽回的。被征收人能做的其实只有三点,一是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二是尽早报警,三是做好取证。
其二,丁汉忠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在主张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体缺陷。根据山东高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是丁汉忠父亲丁兆荣的妻子李美香的。丁汉忠出于居住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占用、改造、修缮,而李美香对已经对拆房表示同意并领取了补偿款。这一情况从法律上讲与最终法院对丁汉忠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直接关系(因正当防卫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但却揭露了这样一个在征收拆迁纠纷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当房屋、土地的权属在亲属间存在争议时,更容易诱发各种拆迁补偿争议、矛盾,且问题的解决障碍会更大。关于这一点,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加以警惕和关注的,这是丁汉忠案带给我们的一个经验教训。毕竟,冲突的爆发往往是由于多方面的矛盾长期累积所导致的,逼迁拆迁行为有时只是矛盾的导火索或者诱因。
其三,所谓“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究竟是否合法?以此为由对村民的房屋实施拆除又是否有法律依据?案发当天的拆迁行为法律性质又如何?这些疑问,从法律层面上讲都与丁汉忠最终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若站在剖析社会矛盾的角度,则显然与丁汉忠作出不理智的举动存在重大的关联。无论如何,类似的村委会居于主导地位的拆除房屋行为已经导致了太多的冲突矛盾,这一在基层长期泛滥的情况又该获得法律怎样的裁决呢?
征地拆迁领域,任何一起个案都具有其特殊性,对案件的审理、代理、评价必须基于严格的个案分析原则,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单的类比、归纳是会造成事实、法律的谬误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矛盾总有其共性、一般的一面,如果不努力从这方面加以调整、改变,那么类似的事情就会继续发生下去。法律的应有之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应在对矛盾、纠纷的处置上有所偏废。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为丁汉忠的命运感到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也要冷静、理性的多想想自己所面临的情况。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吸取教训、“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些“老理儿”,在面对征地拆迁纠纷这一复杂、敏感的社会矛盾时,也许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真诚希望,再也不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我们愿与广大被征收人一道,严格依靠法律,为此不断的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