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做了试点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则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对两机关对相关案件处理的协同配合做了规定。对于严肃查处泛滥成灾的土地违法行为而言,这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消息……
《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也就是说,在此类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即原告,而被诉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是被告。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最新发布的《意见》中则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要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履职纠错,主动保护公益,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要积极整改落实,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针对违法行为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问题,要把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应当做到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所有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在明拆迁律师认为,实践中地方上的国土资源部门针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仍严重不足,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容易选择视而不见的不作为作为对被征收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的回应。而其中一些建设项目的违规开展,已经严重危害了地方上的环保和耕地保护工作,破坏了国家的矿产地质资源。对此,检察机关在国土部门不作为或“查而不处”的情况下依照试点方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会从司法监督的高度加强对国土部门履责的督促力度,从长远看对于维护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是会产生间接的利好作用的。
《意见》中出现的这样的表述值得称道: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能够重塑执法环境、调整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廓清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明确保护公共利益是核心要义,在这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