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张琨、宋晓峰、刘博韬三位律师代理的李女士、刘先生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经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后,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由高院作出(2017)苏行终155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原裁定,并裁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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