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李先生等17人诉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陕0423行初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21日对原告李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由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李先生等17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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