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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仍然拿不到征收拆迁补偿,怎么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期疑难案件研讨

摘要:大部分的征收拆迁之诉,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拆迁补偿,但很少有律师会直接针对补偿数额提起诉讼。很多情况下,律师大都会针对征地拆迁程序中的违法行政措施提起诉讼。
胜诉后仍然拿不到征收拆迁补偿,怎么办?

胜诉后仍然拿不到征收拆迁补偿,怎么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期疑难案件研讨


胜诉后仍然拿不到征收拆迁补偿,怎么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期疑难案件研讨


打官司,在人们普遍的意识里就是要拿到一张胜诉判决。似乎只要法院判决胜诉,纠纷就得到了圆满解决。事实上,大部分民商事判决确实也遵循这个逻辑,而行政诉讼中的征收拆迁诉讼却是例外。


大部分的征收拆迁之诉,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拆迁补偿,但很少有律师会直接针对补偿数额提起诉讼。很多情况下,律师大都会针对征地拆迁程序中的违法行政措施提起诉讼。比如说:确认XX部门拆迁房屋行为违法;确认XX部门撤销XX证违法……而如果该诉胜诉,得到的结果一般都是确认违法的一纸判决,被征收人却不能因此切实的拿到拆迁补偿费用,这是为什么呢?被征收人面对这样的结果又该怎么办呢?


我们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唐琦律师正在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唐琦律师就此案件于2017年11月27日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展开疑难案件研讨,研讨主题为:被征收人胜诉,但拿不到补偿,应该怎么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红丽谢瑞青及律师助理等共二十余人参与了会议。


案情简析:


杨某房屋为其外祖父的老宅,手中有50年代房屋土地证件。其外祖父外祖母已逝世,共有四名子女,目前均在世。后当地发布拆迁安置补偿公告,在杨某房屋张贴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随后也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均写为杨某。没过几天,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予以拆迁。


据此,杨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拆迁诉讼。诉讼过程中,镇政府提供土地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早在先前已确权给杨某之母。经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证上所载占地面积属于“建新不拆旧”(杨某户已经于之前另外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已建房)部分,依法应当拆除。但依地方规定应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拆除,确认违法;对于宅基地“建新不拆旧”以外的建筑均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由被告拆除。但程序违法,对于拆迁行为整体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判决。


到此,从诉讼上来说,杨某取得了胜诉判决。但问题是认定了违法建筑的性质,即便是法院确认拆迁方程序违法,杨某也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目前,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唐琦律师已经进行了继承人的拆迁诉讼,撤销之诉、继承诉讼等相关法律诉讼程序。此阶段,案件焦点在于政府认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之母,房屋为违法建筑,应拆,不应补偿;还是杨某主张当初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是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房子是外公的,不是自己的,应该给予补偿;在目前情况下,如何为委托人争取到拆迁补偿?


对此,与会律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关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针对拆迁的违法行为,提起国家赔偿之诉。以此基础向镇政府施加压力,进而争取协商谈判的契机。


二、从拆迁主体的违法性着手,根本目的也在于争取协商的主动权。


三、找行政方的违法行政措施,即从征收方的违法之处找突破口。案件中镇政府提供的宅基地证件没有原件,这也是杨某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个原因。如若该违法建筑是征收方的过错导致,那么被征收人便有提高补偿的可能。


四、借助媒体力量,曝征收方的违法操作,进而施加社会压力,以赢得协商的主动权。


上述措施仅针对个案,各个意见能为该案提供一定帮助,以期能为被征收人杨某赢得合理的拆迁补偿。而唐琦律师借助该案要向各位被征收人传达的意思是:


(1)征收拆迁的行政诉讼,胜诉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是要通过胜诉来向征收拆迁方施加压力,拿到协商谈判的主动权,进而才能达到提高征收拆迁补偿的目的。


(2)征收拆迁中的诉讼点就在于找征收拆迁方程序中的违法点,这在现实的拆迁中是很容易找到的。当然,这要借助律师的帮助。


(3)最后就是媒体的运用,一定要把握好时间和限度,切不可弄巧成拙。


不管哪一点,在征收拆迁的行政诉讼中,不管胜诉与否,都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诉讼过程,所带给征收拆迁方的压力,以及媒体舆论带来的压力。只有在各种压力的聚合下,才能赢得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判的机会,从而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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