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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案例:房屋遇拆迁成违建?这样的应对步骤,你必须知道!

摘要:导读:“以拆违代拆迁”类案件持续增多,被征收人需要的是一个经实践总结能够普遍适用的合理维护合法权益步骤,从而做到遇事不慌,泰然处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代理的这起案件,极具典型性和参考价值。
厂房拆迁案例:房屋遇拆迁成违建?这样的应对步骤,你必须知道!

导读:“以拆违代拆迁”类案件持续增多,被征收人需要的是一个经实践总结能够普遍适用的合理维权步骤,从而做到遇事不慌,泰然处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代理的这起案件,极具典型性和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3000平米厂房成“违建”?】


1999年,王某与某村办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租赁土地6亩,用于生产经营。后王某在所租用土地上建造房屋。2003年,由于原有生产车间和办公区不够用,经村委会同意,王某又扩建了生产车间、生活区、办公区,至此,当事人所建造房屋近3000平方米。


因某区域环境综合提升项目,镇政府需拆迁王某所建造的房屋。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2017年5月,镇政府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称,王某的房屋属违法建设,限其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同年6月,镇政府又向王某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决定于两日后对其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王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寻求专业的帮助。


【律师代理:以复议促沟通】


马丽芬律师团队接办此案后,首先向镇政府、村委会发送法律建议函,告知各单位当事人属合法用地,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之前,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无权认定其房屋为违建,“以拆违代拆迁”更是不符合依法拆迁的原则精神,同时表明立场:当事人愿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积极协商来解决问题。


接着,代理律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手续,意图得知涉案项目的具体规划情况,向国土部门查询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及类别,为下一步对方可能提起的用地手续问题做好准备。考虑到万一拆迁行为发生,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代理律师还向当地公安部门提起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镇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根据当事人的表述,镇政府仅向其下发评估报告后,直接作出了上述两份文书,律师当即决定,针对这两份文书,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


紧接着,区政府通知双方集中了解情况、谈判协商,律师提出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属于合法用地合法建房,涉案土地是当事人合法承租的,涉案房屋是当事人经过村里审批建造的,多次建造过程中没有任何单位制止,且涉案房屋是在当事人所承租土地范围内建设,没有影响城市规划,也没有影响到市容市貌,不符合某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所列必须拆除的情形。况且,当事人房屋建成于2003年,而《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施行,某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不应当适用该法来进行行政处罚。其次,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调查清楚涉案土地的情况,也没有查清涉案建筑的四至范围、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等基本事实情况。再次,镇政府作出的上述两份文书直接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程序不合法,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属于滥用职权介入拆迁的违法行政行为。而镇政府却未在协商中作出任何回应。


此后,镇政府多次找王某协商,仍然称其房屋为违法建设,而复议机关却迟迟未作出复议决定。2个月过去了,复议机关因案情复杂作出延期决定通知书。对方越来越紧的攻势使王某有些心里发慌,担心房屋被拆迁,律师对当前情形作了分析:谈判时镇政府没有任何表述,且未提交任何证据,区政府又将复议申请作了延期,故通知书及决定书被撤销的可能性极大。


2017年9月,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王某的厂房遭拆迁的威胁被彻底解除,协商谈判也由此转入了对委托人有利的新阶段。


【律师说法】


违法建设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首先,须有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建,拆迁和拆除违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没有权力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建,即使认定也应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即使房屋建筑被认定为违建,也不是必然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还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而不是直接予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拆决定之类的文书时,一定要抓住时机进行复议或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政府通常不会对房屋采取行政拆迁,这可以为当事人赢得宝贵的谈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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