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建设的不断推进,不少承包地面临被征收的情况。对于承包地合同期内被征收的情况,如何进行补偿成为了土地承包者关注的问题。在明小编将结合我国相关法规,为大家分析承包地未到期被征收如何补偿。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耕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并向土地承包合同方提供补偿。而对于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补偿并提供安置。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承包地合同期届满被征收时,补偿通常是比较明确的。但若承包期还未到期就被征收,补偿标准则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其已经投入土地并未收回的投资;未投资或者投资已经收回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实际过程中,这些补偿标准的解释及执行仍存在许多争议。
针对承包地未到期被征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明确规定,发包方未履行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导致承包方未能获得期满以前的合法收益的,应当将期满以前未能获得的合法收益计算在内补偿给承包方。同时,如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耕种义务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或者未续期的,发包方应当负担承包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等。
在实际操作时,地方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偿。例如,江苏省《江苏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国家征收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照城市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规划、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额度。
对于承包地未到期被征收的情况,承包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实施细则予以主张权益。若征收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耕种义务导致承包方未能获得期满以前的合法收益,可要求补偿;而若未能主张新的补偿标准,可按照既定标准进行适当补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点击右下角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