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谁可以成为拆迁安置人员,获得拆迁带来的的补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么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是什么呢?
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条件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条件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除上述条件外,各地方政府也对其他特殊情况有不同的规定,需要依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判断是否满足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问题,欢迎来到在明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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