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领域,普通老百姓想要靠自己的力量维权更是难上加难。对于征收方给出的安置补偿不合理、强拆、逼迁、偷拆、骗签协议等违法手段被拆迁人往往束手无策,除了这些还有数不胜数的小“把戏”绕得被拆迁人团团转最终落入征收方的“圈套”。因此,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法律依据多加了解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2023年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赔偿新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被拆迁人维权的时效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则需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5、被拆迁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三份文件后一定要在6个月内联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开启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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