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临征收,就补偿安置条件无法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径直作出《征收决定》,此时被征收人依旧有机会实现权利救济。首先,确定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
一、下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注意事项
(一)关注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否适格。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关注征收目的是否正当,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关注征收决定中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方案的作出,应当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上报并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告。如涉及人数较少,征收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召集被征收人当面征求反馈意见,并根据会议提出的问题,结合相关政策、项目情况,对具有争议的补偿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四)关注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关注征收补偿费用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下达征收决定,应注意哪些
(一)注意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现有法律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并未明确作出规定,但土地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不同,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征收方是否存在“张冠李戴”的情况。
(二)注意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注意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是否履行前置程序。征收决定的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房屋,利益重大,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包括被征收人意见。
以上,如果你的房屋正在面临征收,收到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先判断土地性质,其次对应核实房屋征收决定内容。
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督导团队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在征收过程中收到征收部门下发的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内容作出判断,以免错过权利救济的最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