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村委会就是全面掌握信息组织,但并不一定对等向村民分享,同时,在私利或其他因素的驱使下,可能危害村民的合法利益。特别是涉及土地利益,过去农民对于土地的依附性很强,多是依靠土地求存,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村民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对于土地的依赖性有所降低,这时,土地并不是村民的唯一求存方式,在村委利用土地进行谋利时,只要村民有利可图,哪怕是蝇头小利,都会欣然接受。但此种欣然接受,会为村民利益受损埋下隐患。
第一种情况,只租不征,村委会以集体的名义,将村中的集体土地租给企业等对土地有需求的主体,其使用,并不一定符合规划要求,有可能会私占林地、耕地。这个过程中,租地款项,只要村民内部能够达成合意,分发给失地村民,一般也会相安无事。但是从长远来看,农用地只要经过硬化,就很难恢复到硬化前的生产能力,还是断掉了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能依靠自谋生路,或者以租养生。
第二种情况,明确肯定要征收土地,可能从第一种情况演变而来,也有可能直接以租代征。我们这里需要明确一点,每一次土地征收不管是依据片区综合价还是有一个较高的补偿,都是依据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以租代征的方式,避免了将补偿款项一次性补偿给村民,这种大笔资金就会具有多种用途,第一种用途,挪用到其他项目,有倾向性利用。第二种用途,用于相应的投资,由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第三种用途,进行借贷,获取大量的利息。在这里,需要向村民解释的,款项增长的重要因素是时间,款项减少的重要因素也是时间,在以租代征的过程中,大量资金长时间不掌握在村民手中,这些资金所产生的价值,远远超过所支付给村民的租金。并且,在村民发现端倪后,向村委会主张分配征地款项时,依旧以征地时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作为标准,此种标准经过多年,就会显得极不公平,这也引发了更多的矛盾和争议点。
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现村民能够觉醒想要进行维权,都需要一定的契机,这个契机可能是村委会以某位村民的名义起诉他人,由此导致的信息不胫而走;也有可能是在分配某些社会福利时,部分人员因为贪婪多吃多占,引起村民不满;之后,村民的团结,需要一定的目标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是村民的必经之路,征地批复、补偿方案、土地勘测定界图、补偿款项的去向,都能够明确村民们的利益多少,只有在明晰了利益之后,才能有利于团结更多的人,让村民积极的投身于维权中,而不是单纯的进行观望。
最后,土地始终都是村民一笔重要的财富,不能放弃更不能忽视,权利的争取不仅仅要着眼于现有的生活水平,也要着眼于长远生计,越征越穷,生活水平降低和长远生计丧失保障,都是不公平的,都是需要努力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