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补助调整为货币补偿补助。根据“房住不炒”的要求,房屋征收购房补助的实施已与房地产宏观调控不相适应,也与实施的限购政策不相符合。
因此,将购房补助调整为货币补偿补助:市区(奉化区除外)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非住宅房屋为30%。奉化区及各县(市)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第二条第四项中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此外,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的承租人特指《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承租人,因此为保持房屋征收政策的延续性和严谨性,避免《规定》中承租人的概念引起歧义,对承租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