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自2015年确定至今未作调整,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偏差,已不适应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需要适当上调标准,以适应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实际。
因此,将商业、办公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提高至按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提高至按3‰增加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提高至按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提高至按5‰增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