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补偿安置纠纷中,“息诉罢访”协议是一些征收方喜欢与被拆迁人达成的“默契”,即自签订该协议时起,被拆迁人不得再对涉案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也承诺不再信访,涉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已落实完毕,被拆迁人对结果表示认可。
那么,这样一份并无直接法律依据的“息诉罢访”协议签订后能反悔吗?有息诉罢访内容的协议和被征收人作出的单方承诺有何区别?息诉罢访协议的达成真的会导致被征收人丧失救济权利的可能性吗?
【最高法明确:息诉罢访协议是一种行政协议】
我们首先通过最高法的相关裁判来了解“息诉罢访”协议的定义。(2016)最高法行申45号《行政裁定书》对此指出:
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其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根据这一定义可知,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有关部门,一方为被拆迁人等行政相对人的息诉罢访协议具有可诉性。
被拆迁人若认为息诉罢访协议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确认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这一裁判观点基本不存在争议。在(2019)最高法行申11819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法再次强调了完全一致的裁判观点:
在形式上,《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在实质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与处理信访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职责,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政府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
综上可知,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不是信访事项答复性质,因而被拆迁人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
【最高法观点:息诉罢访的单方承诺无法诉讼救济】
需要指出的是,同为以被拆迁人得到补偿安置后“息诉罢访”为内容的行为,被拆迁人单方作出的承诺是无法通过诉讼救济的。
在徐xx诉xx市人民政府息诉罢访承诺一案【(2019)最高法行申2861号】中,徐先生在收到4套安置房钥匙的同时,手写了一份《息诉罢访承诺书》,其内容如下:
“经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协调,已解决徐xx上访案中的问题。其很满意,很感激。保证关于拆迁纠纷、换届选举等一揽子问题永不上访”。
这样的“承诺书”看似与前述息诉罢访协议书非常相似,但却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差异。大家不难发现,承诺书系被拆迁人个人作出的单方承诺,有关部门并未出现在文本内容中,更未就此与被拆迁人达成任何一致。
无行政主体参与的行为自然不属于行政行为,被拆迁人也就当然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了。
某种意义上说,肯于这样承诺的,可谓是“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了。
【最高法裁判:息诉罢访协议意味着所涉纠纷解决的完结】
那么,一旦被拆迁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究竟会就补偿安置纠纷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呢?被拆迁人还能否就补偿安置纠纷再行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11242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再审申请人就其主张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已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该承诺书中载明再审申请人“接受xx区1301住房一套及救助1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解决方案并保证今后息诉罢访。同时承诺并保证今后不因涉诉的案件或相关案件再到各级法院、其他机关或有关单位、部门上访或提出其他要求”等。
故xx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据此认定涉案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并无不当,相关补偿纠纷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救济的必要。
据此可知,息诉罢访协议、承诺一经订立即对被拆迁人具有法律效力,被拆迁人大概率会因此丧失针对补偿安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并重新进行实体审查的机会。
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上看,息诉罢访协议可谓是给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又加了一把“锁”,将其保险系数进一步提升。
而被拆迁人若要在“已签息诉罢访协议、承诺”的情况下再主张补偿安置不合理,是几乎无法实现的。固然,实践中一些被拆迁人会强调签订相关协议时受到了胁迫,但在被拆迁人一方收集证据能力不足的情形下,这一主张较难被法院所支持。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息诉罢访协议不会在每一起个案中都出现,但一旦出现我们就一定要慎之又慎。除非你对补偿安置结果确实满意、认可、自愿接受,否则决不可盲目签订此类协议或作出相应承诺。
已委托专业律师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联系告知律师,并听取律师对签约注意事项的提示和建议,而后再去下笔签字。
在大多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已签协议”即意味着案件的完结,这也就是很多已签约被拆迁人咨询律师时,会被告知“已签协议的案子没法做”的原因。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个别案件仍有可操作的空间,甚至对存在重大违法情节的专业律师仍有可能指导被拆迁人实现“翻盘”性质的乾坤大逆转。但“个别案件”所占的比例却是十分有限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明晰。
大家需要牢牢记住的是:息诉罢访协议不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必备“附件”,被拆迁人完全有权拒绝签订这类协议,更不可自行作出任何此类承诺。(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