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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挪用征地补偿款,农民该如何教训他?

摘要:在征收拆迁一线,村委会、村集体领导干部的权力有时会比法律赋予其的大很多。关键在于县级政府负责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大半都要由村干部协助落实、执行,“受委托”的事项多了,权力自然也就被放大了。那么,若被征地农民怀疑所在村的村干部涉嫌侵吞、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究竟该如何依法给其以教训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方面的问题。
村干部侵吞、挪用征地补偿款,农民该如何教训他?

在征收拆迁一线,村委会、村集体领导干部的权力有时会比法律赋予其的大很多。关键在于县级政府负责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大半都要由村干部协助落实、执行,“受委托”的事项多了,权力自然也就被放大了。那么,若被征地农民怀疑所在村的村干部涉嫌侵吞、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究竟该如何依法给其以教训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方面的问题。

【村干部侵吞、挪用征地补偿款,可不仅仅是违法那么简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甚至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不会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而是先由县级政府拨付给被征地村集体、村委会,再由其负责依法下发、分配。

换言之,在整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环节中,村委会始终都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村干部们沾到钱的机会还是很多的。

那么如果极个别村干部禁不住诱惑打算铤而走险,利用自己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妄图侵吞、挪用、私分补偿款,将会构成何种性质的行为呢?

《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据此,侵占、挪用补偿款的行为轻可构成违纪,重则涉嫌犯罪。《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了对这类行为的具体惩处措施: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这征地补偿款可不是是个脑袋想侵吞就能侵吞掉的,怎么吃进去的,就得怎么依法吐出来,同时还要为个人或者单位的贪欲付出代价。

农民朋友们要清楚的是,打征地补偿款的主意是十分危险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一方面,作为村委会、村集体领导班子组成人员时大家自己不要去触碰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一旦自己作为农户的补偿安置权益遭受侵害,也要二话不说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干部侵吞、挪用征地补偿款,会涉嫌贪污罪吗?】

那么,村干部朝着征地补偿款“伸手”的行为究竟能否构成《刑法》上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而遭受十分严厉的惩罚呢?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此相同,《刑法》第384条也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也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个小小的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领导干部,能算得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刑法》第93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给出了定义: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乍一看,村委会、村集体都只是民事主体,显然不是什么“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村干部确实难以符合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

不过,第93条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却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一下子扩大了不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这一立法解释可谓一锤定音,明确了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等人员在处置征地补偿费用事项上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这一立法解释出台于2000年,当时的“土地征用”等同于今天所说的“土地征收”。

【认为补偿款被侵吞,被征地农民该如何救济?】

明确了侵吞、挪用征地补偿款会涉嫌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被征地农民还需要了解救济权利的有效途径。在明律师提示大家以下3点:

1. 村委会未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下发情况时,可及时寻求乡镇街道的介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征地补偿费用由多种法定补偿项目所组成,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土地管理法》第49条)。

在相关费用拨付情况不明且经询问村委会无果时,被征地农民可首先寻求乡镇街道的介入监督。若乡镇街道对大家的反映置若罔闻,村民可以乡镇街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促使其履行监督纠正村委会不作为行为的法定职责。

2. “反映”可直接书面提交,也可通过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举报。“接诉即办”的12345往往能将群众反映的问题高效派单给乡镇街道,其对乡镇街道的强有力考核、排队、打分也会对其形成巨大压力,促使其更积极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实践中,不同地方的12345的反映效果有较大差异。北京市等“接诉即办”工作走在前面的地区会非常有效,但也有一些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反馈这种方式的效果不佳,个别的甚至会将举报群众的信息外泄给村委会,使村民招致村干部的打击报复。

12345可以打,也可以在其公众号上留言,但显然不能单纯依赖这一种途径。

3. 若有事实和证据指向村干部针对征地补偿款有较大可能实施了贪污、挪用犯罪行为,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向属地监察委员会举报。

大家可注意了,举报村干部侵吞征地补偿款的涉嫌犯罪问题,可不是拨打110报警,也不是找检察院,而是要向县级监察委员会举报。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2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

……

(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征地补偿费用遭截留、挪用甚至侵吞往往会以被征地农民迟迟领不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为表现形式。考虑到此种情形的发生存在多种可能性,而村干部涉嫌贪污犯罪只是其中的一种,我们还是建议被征地农民不要自行轻举妄动,而是要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基础上选择最稳妥的办法去实现自己的补偿利益平稳落袋。

毕竟“村霸”等基层黑恶势力仍是客观存在的,在举报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使自己暴露在不法分子面前,对普通老百姓而言这样的风险还是巨大的。谨慎而为,永远都不会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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