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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危”促“拆迁”,你中招了吗?

摘要:近日,长春的王先生意外的收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一大沓通知,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房屋通知书》、《危房搬离催告通知书》、《强制搬离决定书》。
以“拆危”促“拆迁”,你中招了吗?

近日,长春的王先生意外的收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一大沓通知,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房屋通知书》、《危房搬离催告通知书》、《强制搬离决定书》。上述通知书不仅同时下发,而且每一个都是双份,除了王先生本人的名字,还有王先生已故父亲的名字。

根据王先生收到的两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王先生及其已故父亲的房屋都被鉴定为D级,需要立即搬离,并自行拆除。王先生一下子慌了神。幸好,他听说自己的房子要拆迁,在上个月已经委托了本律师进行代理。

王先生第一时间将上述材料扫描后发给我,我一看,这不就是常见的以拆危代拆迁吗?对我们拆迁律师来说,这是再常见不过的技俩。

本律师分析后,认为上述文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机关无权委托鉴定机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仲裁或审判机构提出。

而王先生收到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其既不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不是仲裁或审判机构,无权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二、未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王先生收到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加盖的是某检测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明显不合法律规定。

三、鉴定报告存在多处错误

上述鉴定报告没有提供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既未证明鉴定机构属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也未证明鉴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鉴定报告的鉴定方法不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甚至对《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引用都出现错误。

四、复议机关告知错误

《强制搬离决定书》是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复议机关应该是区政府,而上述决定书却告知复议机关是市政府。

征收部门为少支付补偿款,提高征收效率,在未公布征收决定、未下发征收补偿决定、未依法补偿的情况下,意图以责令申请人搬出危房之名达到征收房屋的真实目的。这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依法治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在稳步推进,但仍然任重道远。

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定要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千万不要错过60日的复议期限和六个月的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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